失范理論

失范理論,用社會的失范狀態解釋異常行為包括犯罪的理論。法國社會學家杜爾克姆(E·Curkheim)最早提出失范的概念,即由於社會規範的缺乏、軟弱或相互矛盾在人們之間或社會中存在的混亂狀態。美國社會學家默頓(Robert K Merton)從功能主義觀點把失范看作是社會所同意的目標與這社會所同意的達到這些目標的方法之間發生矛盾的結果。那些有著共同的目標但又缺少社會所同意的方法的人,可能處於異常狀態,通過社會所不贊成的方法來達到共同目標。人們對社會規範的反應有五種方式:(1)服從,即接受社會所同意的目標和方法;(2)創新,即接受社會所同意的目標但依賴社會不同意的手段,這是異常形為的普遍形式;(3)程式主義,即在社會同意的目標已過時時,仍然堅持實現這一目標的方法;(4)通世,即放棄社會同意的目標與手段,逃避社會矛盾;(5)造反,即拒絕社會同意的目標和手段,而用社會所不同意的新的目標和手段取而代之。失范理論對異常行為,包括犯罪現象的解釋無視社會劃分為階級,不同階級有不同的價值觀念這一基本事實。在許多情況下,統治階級視為異常的行為,被統治階級卻視為是正常的行為,二者之間既不存在共同的目標,也不存在共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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