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位法

英國議會於1701年通過的“嗣位法”,在英國立憲君主制度的建立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嗣位法
  • 時間:1701年
  • 國家:英國
  • 機構:英國議會
法案規定,威廉三世死後,王位應傳給詹姆斯二世的第二個女兒安妮。由於安妮沒有直接繼承人,在她之後王位應傳給斯圖亞特王朝的遠親,德國的漢諾瓦選帝侯。這樣就杜絕了斯圖亞特王朝占有英國王位的野心。同時法案還規定英國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凡英國國王必須參加英國國教會;直接依附於國王的人,不能擔任下議院的議員;國王所作的一切決定和政府的命令,必須有同意該項決定的樞密院成員,即政府的大臣簽署才能生效。此外法案還規定,以後法官的任免權不再屬於國王而是屬於議會;以後凡議會譴責,定罪的人,國王都不能任意赦免等。所有上述這些措施,都對王權作了具體的限制,並把包括國王繼承權等重大問題掌握在議會手中,這就確立了議會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資產階級所一向嚮往和追求的立憲君主制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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