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衛生罪

危害公共衛生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衛生管理法律規定,從事危害國家進行衛生管理的行為,已經或者可能損害公眾的健康,依照我國刑法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一類罪。這是1997年3月24日修訂後的“新刑法”中增設的一類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害公共衛生罪
  • 釋義:違反國家有關衛生管理的法律規定
  • 主官:過失
  • 客觀:嚴重不負責任
行醫系列,血液系列,其他,

行醫系列

醫療事故罪
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就診人死亡或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結果犯)。
主體: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從事診療護理的人員還包括藥劑人員及經批准的個體行醫人員)。
主觀方面:過失。
非法行醫罪
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從事營利性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要求情節嚴重。
主體:一般主體,但限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自然人。
主觀方面: 故意並有牟利目的。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客觀方面:表現為擅自為他人進行:①節育復通手術;②假節育手術;③終止妊娠手術;④摘取宮內節育器。要求情節嚴重。本罪與前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
主體:同上。
主觀方面:同上。

血液系列

非法組織賣血罪
客觀方面:行為犯,表現為非法組織或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主體: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故意並有牟利目的。
強迫賣血罪
客觀方面:行為犯,表現為非法組織或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主體: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故意並有牟利目的。
採集供應製作罪
客觀方面:危險犯,要求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主體: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故意並有牟利目的。
採集供應製作事故罪
客觀方面:結果犯。
主體:特殊主體即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單位犯罪。
主觀方面:過失。

其他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客觀方面: 危險犯,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主體:一般主體,可以是單位。
主觀方面:過失。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客觀方面: 結果犯,須造成嚴重後果。主體:特殊主體,依法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
主觀方面:過失。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客觀方面: 危險犯,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主體:一般主體,可以是單位。
主觀方面: 過失。
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客觀方面: 結果犯,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主體:一般主體,可以是單位。
主觀方面:故意。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