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監察委員會

南昌市監察委員會

南昌市監察委員會由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作為監察機關,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018年1月11日,省委常委、南昌市委書記殷美根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吳偉柱為南昌市監察委員會揭牌,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江曉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家富,市委常委、秘書長郭毅,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申少平,市檢察院檢察長劉熾出席,市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成員、市紀委監委班子成員及機關各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此次掛牌成立儀式,共同見證了這個歷史時刻。

現任南昌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董立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Nanchang municip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 成立時間:2018年1月11日
  • 現任領導:董立新
  • 機關屬性:國家監察機關
  • 領導機構:江西省監察委員會
主要職責,人事任免,監察範圍,監察改革,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獲得榮譽,

主要職責

市紀委市監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和市委關於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負責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市委工作部門、市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縣區(開發區、新區)黨委(黨工委)、紀委(紀工委)等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上述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三)在市委領導下,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巡察工作,指導縣區黨委、開發區(新區)黨工委、市委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黨組(黨委)巡察工作,指導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四)負責全市監察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家監委,省委、省監委和市委關於監察工作的決定,維護憲法法律,依法對市管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五)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推動開展廉政教育,對市管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六)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南昌市監察委員會南昌市監察委員會
(七)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組織協調起草、修改本市紀檢監察規範性檔案,參與制定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八)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九)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市紀委市監委派駐機構、縣區紀檢監察機關、市屬企業、市管大中專院校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十)完成省紀委省監委和市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事任免

2020年5月11日,在南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吳偉柱當選南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
2020年6月5日,南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接受吳偉柱同志辭去南昌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請求,並報下一次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監察體制改革監察體制改革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現任領導

主任

董立新

副主任

朱斌、寇立群、徐強、董立新

委員

龔林濤、晏青、劉崢、汪軍偉、姚平

獲得榮譽

2019年3月,獲得“江西省第十五屆文明單位”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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