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南昌市新聞出版(著作權)局一般指本詞條

南昌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縣級建制。下設辦公室、組織人事處、計畫財務處、著作權管理處(政策法規處)、宣傳管理處(信息處)、文化市場與傳媒機構管理處(市“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處、藝術處(對外文化交流處)、文物保護與博物館處、科技發展處、公共文化處(非物質文化遺產處)、產業發展處、電影管理處13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支部、監察室。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文物保護、新聞出版(著作權)、廣播影視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參與起草全市文化藝術、文物保護、新聞出版(著作權)、廣播影視工作的政策和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及發展規劃,經批准後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創新。
(二)推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統籌安排各項事業經費;規劃、指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組織實施全市公共文化重大工程、重大活動;指導協調全市重點公共文化設施和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
(三)組織推進全市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的公共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管理全市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農家書屋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公益文化、廣播影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牽頭管理市級公共文化設施;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傳承普及工作;指導、推動開展各類社會文化工作。
(四)指導、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重點扶植具有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的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組織開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活動,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指導藝術研究和教育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化活動。
(五)貫徹執行國家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文化交流政策,指導、協調、組織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領域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交流活動。
(六)依法實施全市文化藝術、文物保護、新聞出版(著作權)、廣播影視相關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
(七)指導、協調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領域文化產業的建設和發展,推進產業交流與合作;貫徹落實文化產業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文化產業規劃和政策,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重點文化產業項目開發和重點文化設施建設;配合做好文化產業統計工作;負責文化企業行業管理。
(八)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對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各類歷史遺址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文物執法工作。
(九)管理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事業,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負責對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的內容、質量及傳輸、監測、播出等進行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全市新聞記者證的審核、發放和管理。
(十)負責對全市廣播影視機構實施行業管理;指導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科技工作;組織推進全市廣播電影電視領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的實施,監督管理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監督管理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傳輸覆蓋;負責對全市廣播電視播出情況的監管。
(十一)對南昌廣播電視台實施行政管理,對其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對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重要傳媒集團的宣傳、發展、隊伍建設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十二)負責研究擬定電影放映市場管理規章、辦法並監管實施,管理全市電影放映市場。
(十三)指導、協調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領域有關單位和部門執行相關技術標準,推進科技信息建設。
(十四)負責著作權管理。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處理涉外著作權事宜,管理、協調出版物的進出口貿易和著作權貿易。
(十五)研究制定全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市場執法行政規劃;指導、管理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出版物市場和出版物“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負責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對全市演藝、圖書、音像、印刷、複製、網路遊戲等文化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縣(區)文化市場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承擔市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指導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人才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相關係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行業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七)指導和管理直屬企事業單位;對被授權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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