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控制實體

共同控制實體,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共同投資建立的實體,該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同控制實體
  • 含義:兩個或多個企業共同投資建立實體
  • 共同決定: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 控制:合營的資產
  • 涉及:建立公司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
  • 特徵:以契約為基礎
概念,特徵,

概念

共同控制實體是一種涉及建立公司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的合營,其中每一合營者擁有一份權益。除去合營者之間的契約規定確立了對實體經濟活動的共同控制之外,共同控制實體的營運方式與其他合營方式相同。
共同控制實體,控制著合營的資產,發生負債和費用並獲得收益。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契約和為合營活動籌集資金。每個合營者對共同控制實體的成果有一份所有權,儘管有些共同控制實體也涉及分享合營的產品
共同控制實體是通過合營各方共同出資建立企業,新建的企業是一個單獨的會計主體獨立核算投資各方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

特徵

共同控制實體的特徵:
許多共同控制實體和被稱為共同控制經營共同控制資產合營在實質上相同。例如,合營者可能為了稅務或其他原因,將諸如石油管道之類的共同控制資產轉人一個共同控制實體。同樣,合營者也可以把將要共同經營的資產提供給共同控制實體。有些共同控制經營也涉及為了經營活動的特定方面,例如產品的設計、推銷、發售或售後服務,而設立共同控制實體。
共同控制實體和其他企業一樣,根據有關國家的規定和國際會計準則,保持自己的會計記錄並編制和提供財務報表。
每一合營者通常以現金或其他資源對共同控制實體出資。這些出資作為對共同控制實體的投資記人合營者的會計記錄並且列入合營者單獨編制的財務報表。在合營者的合併會計報表中報告在共同控制實體中所享有的權益的份額。
共同控制實體是一個獨立經營的主體,和其他企業一樣,保持自己的會計記錄,編制自己單獨的財務報表。
可見,合營中的共同控制經營和共同控制資產都不需要設立專門的會計主體,會計核算仍然包括在原合營者的相關賬目中,合營各方按照契約規定負擔各自的費用,並按契約規定分享各自的利益份額。而共同控制實體是通過合營各方共同出資建立企業。
合營者向共同控制實體提供的資產在合營者的財務報表中作為一項投資。對共同控制實體的投資既不能簡單地按權益法反映,也不宜進行全面的合併。所以共同控制實體產生了新的會計處理問題。
綜上所述,共同控制實體明顯特徵就是以契約為基礎,合營各方均受到一項契約的約束而共同控制合營企業,對合營的財務經營決策,須經合營各方的一致同意。如在共同控制的實體中,合營者對合營實體的影響和控制不應因所有權比例而不同,擁有80%的股權也不能單方面控制合營實體,擁有10%的股權也能參與合營實體的經營決策。因而,沒有哪一方合營者能獨立對合營實體予以控制,這一點將合營實體與母公司擁有多數股權而控制的子公司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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