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和終審機關,舊址位於江西瑞金沙洲壩村。成立於1934年2月17日。對蘇維埃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負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
  • 成立地點:江西瑞金沙洲壩村
  • 成立時間:1934年2月17日
  • 性質:政府機構
簡介,許可權,主要工作,

簡介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二人,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委任之。董必武任最高法院首任院長。最高法院內設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軍事法庭等機構,分別審理相關案件,各法庭設庭長一人。最高法院實行審檢合一制,內設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一人,檢察員若干人;檢察長、副檢察長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委任。
在最高法院內還設有“最高軍事裁判會議”。根據1932年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規定,最高軍事裁判會議由最高法院指定有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代表參加的若干人組成。最高軍事裁判會議的地位和職責是,①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審理軍事案件的最高司法機關;②審理經高級軍事裁判所初審的抗訴或抗訴案件,其判決為終審;③審判軍團指揮員以上的重要軍事工作人員的犯罪案件,其判決既是初審,也是終審。被告人沒有抗訴權。 最高法院負有對高級軍事裁判所的所長和裁判員的任命核准權。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舊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舊址

許可權

最高法院的許可權規定如下:
(一)對於國家的一般法律作法定的解釋。
(二)審查各省裁判部及高級軍事裁判所的判決書和決議。
(三)審查中央執行委員以外的高級機關職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內的犯法案件(中央執行委員的犯法案件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或主席團另行處理之)。
(四)審判不服省裁判部或高級軍事裁判所冶判決而提起抗訴的案件,或檢察員不同意省裁判部或高級軍事裁判所的判決,而提起抗議的案件。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檔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檔案

主要工作

最高法院成立後,其主要工作為:審判重大一審案件;審理抗訴、抗訴案件,批准死刑案件;監督、指導地方各級裁判機關。
至1934年10月中央紅軍長征前,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審理和覆核了有關刑事、民事、軍事案件約1000餘件,為鞏固新生的蘇維埃政權作出了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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