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法律法規全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法律法規全庫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法律法規全庫
  • 時間:2006-4-29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法律法規全庫
全國人大法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4-29

法規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6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關聯法規:地方政府規章(1)條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於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並採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並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七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第八條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九條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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