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1996年8月1日發布,宗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
  • 外文名:China Appraisal SOciety
  • 發布時間:1996年8月1日
  • 宗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
(1996年8月1日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完善的全國性資產評估行業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協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a Appraisal SOciety,縮寫為CAS。
第二條 協會由註冊資產評估師和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組成。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對我國資產評估活動實行行業管理,指導、監督註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機構依法執業,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加強自律性;促進註冊資產評估師不斷提高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水平,保證委託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註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機構合法執業的權力及其權益;增進行業交流,協調行業內外的關係;積極開展有利於我國評估事業發展的各項活動,為註冊資產評估師、為資產評估機構、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接受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資產評估協會是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地方組織。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對其業務給予幫助指導。
協會可以根據業務開展需要,逐步建立各種專業分會,分會接受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協會的基本職責是:
1.負責協會會員管理及組織聯絡工作;
2.制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和標準,擬定行業管理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
3.開展資產評估理論、方法、政策的研究,組織會員進行業務培訓,開展業務交流;
4.受理資產評估糾紛的調解和裁決;
5.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行業內外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6.出版協會刊物,組織編寫、出版有關評估的書籍、資料,開展資產評估宣傳工作;
7.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8.收集行業信息,提供信息服務;
9.辦理協會日常工作,管理協會財務收支,定期向理事會提供工作及財務報告;
10.指導地方資產評估協會的工作;
11.承辦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委託或授權的各項工作;
12.辦理其他應由協會辦事機構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聯繫會員和個人會員。加入協會應履行登記手續。
凡獲得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履行登記手續,即為協會團體會員。
凡獲得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臨時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履行登記手續,即為協會聯繫會員。
香港、澳門、台灣有較高聲譽的資產評估機構,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協會的聯繫會員。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資產評估師履行登記手續,均為協會個人會員。
有關方面推薦的從事資產評估研究、教學的專家以及專職從事資產評估管理的人員,經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可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繫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會員有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3.會員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4.會員有對協會工作及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會員有優先獲得協會資料和書刊的權利;
6.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1.會員有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的義務;
2.會員有遵守政策法規、職業道德的義務;
3.執業的會員有接受協會業務監督、管理的義務;
4.會員有承擔和協助完成協會交辦任務的義務;
5.執業的會員有完成規定的專業研修任務的義務;
6.會員有定期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條 協會會員違反本章程規定、違反職業道德及有關法規,視情節輕重,由協會常務理事會給予警告、協會通報批評、撤消會員資格等處分。受到撤消會員資格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會員資格。
會員累積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凡自動退會或因處分撤消會員資格的,團體會員應由原授予評估資格的單位撤消其執業資格,個人會員由註冊單位收回註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取消註冊資產評估師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十一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協會理事會行使職權,理事會閉幕期間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協會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並徵得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或經半數以上理事要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協會理事會理事;
3.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4.審查、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准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6.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四條 協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協會理事候選人由協會在徵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資產評估協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每屆理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1.召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組織執行大會決議;
2.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提出交付員大會審議的提案;
3.推選或聘請常設辦事機構領導成員;
4.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增補、撤消理事,並報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5.審議、批准協會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
6.審議、批准協會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經費收支報告;
7.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期與理事相同。
根據需要理事會全體會議可聘請協會名譽會長若干人。
第十七條 會長代表本協會,召集主持協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監督、檢查其決議的實施。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為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理事會全體會議推選或聘請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政府行政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 協會設諮詢委員會,聘請諮詢委員若干人。
第五章 地方資產評估協會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資產評估協會是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地方組織。其組織機構和章程由其會員代表大會確定,並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和當地政府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以下成立分會,須經省級資產評估協會批准,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備案。其組織運行和職責許可權,依照其所在地省級協會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協會會員,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可以組織成立地區協會會員聯誼會。其有關組織運行及活動方式另行規定。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為:
1.會費收入;
2.國家撥付的事業經費;
3.會員和社會資助、捐贈;
4.協會舉辦各種活動的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協會地址設在北京。
第二十五條 協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有關檔案。
第二十六條 協會章程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協會章程通過後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協會終止需由理事會提出,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與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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